
领导干部培训心得-既要当“好官”又要做“好人”
编辑:admin 时间:2019-07-18 15:17
领导干部道德既有作为“好官”的职业道德维度,又有作为“好人”的个人道德维度。领导干部的社会身份和职业特征, 特别是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赋予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之外鲜明的个人道德特征。领导干部存在职业性“经济人”与角色性“社会人”之间的价值冲突,组织结构中职位规则与社会角色要求之间的价值冲突。领导干部道德建设必须立足于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统一,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提升个人道德自觉,强化对领导干部道德的社会评价和监督。
在我国, 党政领导干部道德(以下统简称为领导干部道德,即通常所说的 “官德”)是指在党和政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在行权处事为人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或道德规范, 其主体是作为领导干部的现实而具体的人。人们常说:“好人不一定是好官,但好官必须是好人。”“好官”与“好人”的说法形象地反映着领导干部道德的两个维度: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理性认知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冲突,坚持从双重维度的统一中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是加强和改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 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双向要求
领导干部道德究竟属于职业道德范畴还是个人道德范畴,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观点。有的将其定位于个人道德或身份道德,有的坚持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业道德,也有的把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作为角色道德或其中的一个方面来认识,更多的观点则是从职业与角色混合的角度来阐释领导干部道德。这实际上反映着对领导干部道德的地位与价值的不同观点,需要认真加以辨析。
(一)“好官”: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维度。
所谓职业道德是人们从事职业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处理职业关系的伦理准则,通常是对某一特定职业群体的普遍性道德要求,如医生有“医德、”教师有 “师德”等,为官者自然有“官德”。不同的职业群体因其职业特点和要求的差异,必然有相互区别的职业道德规范。现代社会是高度分工的专业化社会,领导干部所担负的政府管理与社会服务工作,就其个人而言,只是现代社会万千职业中的一种,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他们与医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各类职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谓“好人不一定是好官”,是从职业道德角度对领导干部特定素质、能力及操守方面的要求。一个具有善良道德的“好人,”如果缺乏从政为官、科学管理的基本素养和专业能力,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多样化、高标准的公共需求和日益科学化、专业化的工作任务,不可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创造性工作的职业“好官。”俗话说,“在其位,谋其政。”从事任何职业工作,都要讲究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领导干部既然处在一定的领导或管理职位上,担负特定的决策、管理与服务工作,就必须守护公共精神,担当公共责任,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以敬业的态度、合法的方式运用公共权力,促进公共利益。同时,为了把职责内的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好,领导干部需要自觉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适应现代公共行政的科学化要求。从纯粹职业道德角度看,领导干部的“才”和“能”实际上也具有道德的意蕴,“无才便是失德”。
(二)“好人” :领导干部的个人道德维度。
所谓个人道德,是指人以特定的社会身份、作为某种社会角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人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伦理准则。
领导干部作为公民,是社会关系中的普通成员,但他们又是社会职业分工序列作为特殊职业群体的成员,这典型表现在他们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公共责任以及其特殊社会身份上。对于作为特殊职业群体的领导干部来说,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需要或本性、也不只是按照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要求来工作、社交和生活,而是按照社会对其“期待”来行动,努力“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 承担起自己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这就是领导干部应具有的比职业道德更高的社会道德要求,即“好官必须是好人”,这种道德维度是领导干部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和突出特点。
首先,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色。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尊德性、重人格的伦理文化,推崇“修身正己”而后“治政安人”的“为政以德”领导方式,也就是领导者的率先垂范,以德化民。所谓“授有德,则国安。”(《管子·牧民》 。反过来看,“有身不治,奚待于人?”(《管子·修权》)己身不修不正,也就失去领导他人的资格。传统政治文化还有一种“正名”思想:“为政必先正名,”(《论语·鲁论》)强调以名定责、为名赋责,意在强化官员的“身份意识”。因为“名”就是一种社会身份或角色,如传统社会里的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都是为相应的“名”所赋予的道德责任。传统社会对为官者的社会道德方面历来都有严格的要求,甚至宁取“德胜才”的“君子”而舍“才胜德”的“小人”。儒家文化历久传承,积淀成人们对明君清官廉吏有所期待的社会文化心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们对领导干部依然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对某些领导干部“失德”、“败德”行为(如通奸等)更加深恶痛绝。传统德性文化及其正名思想正是从社会角色、社会评价的角度对官德提出要求的。
其次,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公共行政日益强调行政伦理的重要性,坚持公共服务精神,注重领导伦理建设,发挥领导者的道德领导力。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组织的公务员,与一般职业最根本的差异,是为民所赋的“公共权力”的受托者,并且这种公共权力是以法律为根据、以强制或垄断为手段的,承载着“公共责任,”关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这里,领导干部道德本质上是权力道德,公共权力的“民赋”特征及其天然的腐蚀性,内在地提出对作为受托者的领导干部更严格的道德规范,即必须具有对“权力异化”的理性自警与对“公共责任”的高度自觉,始终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职业目标,筑牢从政用权的道德防线,严守为官做人的道德底线,以便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服务社会。
再次,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本质体现。在我国,党和政府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政理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领导干部以人民公仆为己任,绝不允许有超越群众之上的特殊权力和特殊利益。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领导干部队伍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而最大的危险则是脱离群众。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坚持群众路线,防止把干部与群众间的“鱼水关系”脱变成损害群众利益的“油水关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确立自觉的政治道德和高尚的社会公德,坚持以德修身、 以德立威、 以德行政。 这一政治层面的道德要求, 是我国领导干部独特的道德内涵,也是长期以来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
最后,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东汉王符 《潜夫论 · 忠贵》 )从官民关系看,官德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由于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对其思想道德的要求自然‘与众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领导干部道德修养问题的特殊性。”许多道德规范,如公正、利他、奉献,对一般社会成员是理想性道德,但对领导干部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基础性道德 “义务”。作为社会成员, 领导干部不仅要履行好职业道德,创造卓越绩效,而且必须切实“扮演”好自己的每一个 “社会角色,”不论在职业工作中,还是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方面,都应该常修为官者的“个人道德”,以此引领和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改善。
二、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的现实
冲突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维度与个人道德维度有着不同的价值要求。职业道德侧重于社会的自然分工,而个人道德侧重于人的社会身份;职业道德突出职业性的群体特点,反映特定职业活动的共同行为规范,而个人道德则突出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性, 体现特定社会的道德要求;职业道德侧重调节具体的利益关系,个人道德重在调节普遍的社会关系。 两种维度的差异必然在领导干部身上引发冲突。
(一)“经济人”与“社会人”之间的价值冲突
管理学家埃德加·沙因(Edgar H.Schein)认为,组织成员在组织中扮演的角色,本质上是“一套行为上的期望”,即“对诸如工资或工资率、工作时长、福利、与工作有关的特殊待遇,以及保障不被裁员等这类事情有着期望”。领导干部作为现实的个体,在政府科层制组织中同样是处于特定职位的“经济人”,在职业生涯中自然有其具体的利益诉求,包括工资、福利、社会声望、职位晋升等,这是必须认可并予以合理满足的领导干部的正当需求。但是,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或拥有的资源又蕴含着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或诱发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自我利益的冲动。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这种特殊职业是与公共利益直接联系的,作为公众利益的受托者、公共权力的代理人,他天然地要求履行好“社会公共人”的道德要求。这样,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作为“经济人”的价值追求与作为“社会人”的个人道德要求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即职业中的“私利”动机与社会中的“公益”要求以二律背反的形式同时体现在领导干部身上,使得领导干部经常面对公私之间的道德抉择。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在保障行政人员基本权益和良好的薪酬福利基础上,强化行政道德教育和伦理立法,培育行政人员的公共职业精神,无疑是破解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价值冲突的积极尝试。
(二)职位规则与社会角色要求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现代社会,政府管理是按照科层制的组织结构运行的,理性的规则、明确的分工、 纵向的命令链条、层级化的晋升机制、 职位决定的利益分配等,使得领导干部这一“职位”成为这个复杂运行系统中的一个“零件”,这种“职位”上的道德规范要求领导干部追求绩效、讲究效率、服从上级、接受领导,并按组织规则谋求合理的晋升机会及其相关利益。这就是领导干部的职业主义精神或职业道德。然而 日久成习,领导干部容易形成从科层制中的“规则”、“职位”不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从自己承担的具体任务而不是以该任务的社会效果为重心来思维和行动的惯性,把自己所在 “职位” 的责任与义务等同于 “社会角色” 的责任与义务。 而对于作为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的社会和公众来说,他们关注的是获得的具体服务及其效果,是领导干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实际行为,而不是科层制组织内领导干部升迁的游戏规则。这样, 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也是领导干部时常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也是美国新公共行政学的代表人物乔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erickson)发出的疑问:“官僚:职业主义者还是道德英雄?”或“职业主义者还是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当服从个人道德、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会影响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或晋升机会的时候;或者说,当服从组织规则、维护组织利益与追求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对领导干部来说,无疑是一个道德价值上的两难选择。特别是在现代官僚体制复杂的权力关系及其游戏规则中,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领导干部可能需要职业上的某种“技巧” 或 “权术”,以谋求更大更好服务社会的机会;而那些仅有社会责任而缺乏官场应对策略的“好人式” 的领导干部则往往与其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这些都集中表现出领导干部道德所具有的双重维度之间的矛盾性和复杂性。
三、 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协调统一
东汉王符说过:“德不胜其任,其祸必酷;能不称其位,其殃必大。”(《潜夫论·忠贵》)作为一种职业,领导干部应该成为“好官”;作为一种“身份”,领导干部必须做“好人”
(一)走出“才”、“德”之辩的历史误区,坚持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 不能以职业道德排斥或取代个人道德。仅仅从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借口自己与普通人一样,只坚守职业道德,而拒绝承认职业范畴之外的“个人道德”,都会严重降低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容易导致领导干部的自我放纵,也会失却引领社会道德的模范作用。因为领导干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可能因其“角色”的特殊而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如穿名牌服饰戴名牌手表等,属于一般公众的生活方式或审美趣味选择问题,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 轻则影响领导干部的社会形象,重则可能引起公众对领导干部职业操守的怀疑。另一方面 也不能只从个人道德来规范领导干部。现实地看,单纯道德上的“好人”未必能够成为符合政府专业化管理和创新要求的职业“好官”。在我国, 由于传统惯性和政治信念方面的原因,对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的理解,往往偏重于其“道德”的方面,如忠诚、勤政、公平、奉献等,而不注意其“职业”的特殊性,相对缺乏从领导干部所从事的职业特点、职位要求和专业能力等方面来规范和引导领导干部的行为。因为现代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和公众需求的多样性, 对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即 “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缺乏足够 “才能” 的领导干部不可能高效及时地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需求。就此而言,无“才”、无“能”也是一种失德。
(二)基于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即“好官”与“好人”两个维度的统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正确思路应该是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提升个人道德自觉。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专业分工基础之上职业是每个人安身立命、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础性载体。领导干部道德首先是一种职业道德,必须严格按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特别是强化对领导干部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使每个领导干部在自己的职位上,高效而公平地利用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成为一种有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有效决策或高效能工作的“好官”。一个职业道德不达标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具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同样,一个个人道德不达标的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也就失去了基础。每个社会成员都以自己的多重角色生活于现实的社会之中, 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权力代理人的“特殊”角色使得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不只是做一个合格的职业工作者也要努力做一个公共责任的守护者以便能够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而一个具有良好个人道德的领导干部有助于更好地履行职业道德,提升道德“领导力”。换句话说,既然领导干部处在相应的行政职位上, 就必须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提升履行个人道德的自觉性,“行政人员不是简单地为自我实现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为公民服务,他们是公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你选择了公务员这一职业, 就必须准备为公众利益而献身。” 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说, 职业道德是基本伦理,个人道德是伦理追求。立足职业道德, 实现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意味着领导干部可以借此展现更为丰富的人生阅历, 拥有更多体验人生 “精彩” 的机会, 这可以成为领导干部自我道德修炼的动力。
(三)重视对领导干部道德的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
道德建设是一个从他律走向自律、最终养成与其职业和个人要求相统一的完整道德人格的过程。个人道德维度反映着社会和公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期待,理应由社会来评价,并接受公众的严格监督。社会评价和监督的重点不在于领导干部的自我道德宣示,而在于其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表现,是通过从政为人处事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道德价值。这就需要在加强党和政府组织内部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的同时,保证社会、公众批评和监督领导干部行为的权利,畅通社会、公众参与领导干部道德监督的渠道和形式,特别是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在领导干部道德评价与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以多种方式把社会、众的道德期待及时传递给领导干部,把个别领导干部的“失德”、“败德” 行为暴露于社会舆论的聚光灯下。 当然, 领导干部也要正确认识自己的 “社会角色”, 强化自我“角色”的责任感,坚信“政府共同体的长远利益也就是我们自己的利益”,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坚定的道德信念和严格自律才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严格的社会监督以防止领导干沉溺于自私自利或以权谋私,自觉的角色意识以塑造理想主义、公共责任和进取精神内外兼修,自律与他律互补,方能培育造就一大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在我国, 党政领导干部道德(以下统简称为领导干部道德,即通常所说的 “官德”)是指在党和政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在行权处事为人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或道德规范, 其主体是作为领导干部的现实而具体的人。人们常说:“好人不一定是好官,但好官必须是好人。”“好官”与“好人”的说法形象地反映着领导干部道德的两个维度: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理性认知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冲突,坚持从双重维度的统一中规范领导干部行为,是加强和改善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 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双向要求
领导干部道德究竟属于职业道德范畴还是个人道德范畴,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观点。有的将其定位于个人道德或身份道德,有的坚持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职业道德,也有的把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作为角色道德或其中的一个方面来认识,更多的观点则是从职业与角色混合的角度来阐释领导干部道德。这实际上反映着对领导干部道德的地位与价值的不同观点,需要认真加以辨析。
(一)“好官”: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维度。
所谓职业道德是人们从事职业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处理职业关系的伦理准则,通常是对某一特定职业群体的普遍性道德要求,如医生有“医德、”教师有 “师德”等,为官者自然有“官德”。不同的职业群体因其职业特点和要求的差异,必然有相互区别的职业道德规范。现代社会是高度分工的专业化社会,领导干部所担负的政府管理与社会服务工作,就其个人而言,只是现代社会万千职业中的一种,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他们与医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各类职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谓“好人不一定是好官”,是从职业道德角度对领导干部特定素质、能力及操守方面的要求。一个具有善良道德的“好人,”如果缺乏从政为官、科学管理的基本素养和专业能力,面对现代社会日益多样化、高标准的公共需求和日益科学化、专业化的工作任务,不可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创造性工作的职业“好官。”俗话说,“在其位,谋其政。”从事任何职业工作,都要讲究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领导干部既然处在一定的领导或管理职位上,担负特定的决策、管理与服务工作,就必须守护公共精神,担当公共责任,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以敬业的态度、合法的方式运用公共权力,促进公共利益。同时,为了把职责内的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好,领导干部需要自觉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掌握现代管理技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适应现代公共行政的科学化要求。从纯粹职业道德角度看,领导干部的“才”和“能”实际上也具有道德的意蕴,“无才便是失德”。
(二)“好人” :领导干部的个人道德维度。
所谓个人道德,是指人以特定的社会身份、作为某种社会角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人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伦理准则。
领导干部作为公民,是社会关系中的普通成员,但他们又是社会职业分工序列作为特殊职业群体的成员,这典型表现在他们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公共责任以及其特殊社会身份上。对于作为特殊职业群体的领导干部来说,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需要或本性、也不只是按照他们所从事的职业要求来工作、社交和生活,而是按照社会对其“期待”来行动,努力“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 承担起自己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这就是领导干部应具有的比职业道德更高的社会道德要求,即“好官必须是好人”,这种道德维度是领导干部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和突出特点。
首先,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色。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尊德性、重人格的伦理文化,推崇“修身正己”而后“治政安人”的“为政以德”领导方式,也就是领导者的率先垂范,以德化民。所谓“授有德,则国安。”(《管子·牧民》 。反过来看,“有身不治,奚待于人?”(《管子·修权》)己身不修不正,也就失去领导他人的资格。传统政治文化还有一种“正名”思想:“为政必先正名,”(《论语·鲁论》)强调以名定责、为名赋责,意在强化官员的“身份意识”。因为“名”就是一种社会身份或角色,如传统社会里的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等,都是为相应的“名”所赋予的道德责任。传统社会对为官者的社会道德方面历来都有严格的要求,甚至宁取“德胜才”的“君子”而舍“才胜德”的“小人”。儒家文化历久传承,积淀成人们对明君清官廉吏有所期待的社会文化心理。在当前社会生活中,人们对领导干部依然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对某些领导干部“失德”、“败德”行为(如通奸等)更加深恶痛绝。传统德性文化及其正名思想正是从社会角色、社会评价的角度对官德提出要求的。
其次,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公共行政日益强调行政伦理的重要性,坚持公共服务精神,注重领导伦理建设,发挥领导者的道德领导力。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组织的公务员,与一般职业最根本的差异,是为民所赋的“公共权力”的受托者,并且这种公共权力是以法律为根据、以强制或垄断为手段的,承载着“公共责任,”关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这里,领导干部道德本质上是权力道德,公共权力的“民赋”特征及其天然的腐蚀性,内在地提出对作为受托者的领导干部更严格的道德规范,即必须具有对“权力异化”的理性自警与对“公共责任”的高度自觉,始终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职业目标,筑牢从政用权的道德防线,严守为官做人的道德底线,以便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服务社会。
再次,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本质体现。在我国,党和政府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政理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领导干部以人民公仆为己任,绝不允许有超越群众之上的特殊权力和特殊利益。历史和现实都表明,领导干部队伍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而最大的危险则是脱离群众。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坚持群众路线,防止把干部与群众间的“鱼水关系”脱变成损害群众利益的“油水关系”。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确立自觉的政治道德和高尚的社会公德,坚持以德修身、 以德立威、 以德行政。 这一政治层面的道德要求, 是我国领导干部独特的道德内涵,也是长期以来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
最后,注重领导干部个人道德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官德隆,民德昌;官德毁,民德降。”(东汉王符 《潜夫论 · 忠贵》 )从官民关系看,官德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由于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对其思想道德的要求自然‘与众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领导干部道德修养问题的特殊性。”许多道德规范,如公正、利他、奉献,对一般社会成员是理想性道德,但对领导干部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基础性道德 “义务”。作为社会成员, 领导干部不仅要履行好职业道德,创造卓越绩效,而且必须切实“扮演”好自己的每一个 “社会角色,”不论在职业工作中,还是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方面,都应该常修为官者的“个人道德”,以此引领和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改善。
二、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的现实
冲突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维度与个人道德维度有着不同的价值要求。职业道德侧重于社会的自然分工,而个人道德侧重于人的社会身份;职业道德突出职业性的群体特点,反映特定职业活动的共同行为规范,而个人道德则突出社会关系中的个体性, 体现特定社会的道德要求;职业道德侧重调节具体的利益关系,个人道德重在调节普遍的社会关系。 两种维度的差异必然在领导干部身上引发冲突。
(一)“经济人”与“社会人”之间的价值冲突
管理学家埃德加·沙因(Edgar H.Schein)认为,组织成员在组织中扮演的角色,本质上是“一套行为上的期望”,即“对诸如工资或工资率、工作时长、福利、与工作有关的特殊待遇,以及保障不被裁员等这类事情有着期望”。领导干部作为现实的个体,在政府科层制组织中同样是处于特定职位的“经济人”,在职业生涯中自然有其具体的利益诉求,包括工资、福利、社会声望、职位晋升等,这是必须认可并予以合理满足的领导干部的正当需求。但是,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或拥有的资源又蕴含着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或诱发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自我利益的冲动。另一方面,领导干部这种特殊职业是与公共利益直接联系的,作为公众利益的受托者、公共权力的代理人,他天然地要求履行好“社会公共人”的道德要求。这样,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作为“经济人”的价值追求与作为“社会人”的个人道德要求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即职业中的“私利”动机与社会中的“公益”要求以二律背反的形式同时体现在领导干部身上,使得领导干部经常面对公私之间的道德抉择。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在保障行政人员基本权益和良好的薪酬福利基础上,强化行政道德教育和伦理立法,培育行政人员的公共职业精神,无疑是破解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价值冲突的积极尝试。
(二)职位规则与社会角色要求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现代社会,政府管理是按照科层制的组织结构运行的,理性的规则、明确的分工、 纵向的命令链条、层级化的晋升机制、 职位决定的利益分配等,使得领导干部这一“职位”成为这个复杂运行系统中的一个“零件”,这种“职位”上的道德规范要求领导干部追求绩效、讲究效率、服从上级、接受领导,并按组织规则谋求合理的晋升机会及其相关利益。这就是领导干部的职业主义精神或职业道德。然而 日久成习,领导干部容易形成从科层制中的“规则”、“职位”不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从自己承担的具体任务而不是以该任务的社会效果为重心来思维和行动的惯性,把自己所在 “职位” 的责任与义务等同于 “社会角色” 的责任与义务。 而对于作为领导干部服务对象的社会和公众来说,他们关注的是获得的具体服务及其效果,是领导干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实际行为,而不是科层制组织内领导干部升迁的游戏规则。这样, 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也是领导干部时常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也是美国新公共行政学的代表人物乔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erickson)发出的疑问:“官僚:职业主义者还是道德英雄?”或“职业主义者还是乐善好施的爱国主义?”。当服从个人道德、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会影响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或晋升机会的时候;或者说,当服从组织规则、维护组织利益与追求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对领导干部来说,无疑是一个道德价值上的两难选择。特别是在现代官僚体制复杂的权力关系及其游戏规则中,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领导干部可能需要职业上的某种“技巧” 或 “权术”,以谋求更大更好服务社会的机会;而那些仅有社会责任而缺乏官场应对策略的“好人式” 的领导干部则往往与其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这些都集中表现出领导干部道德所具有的双重维度之间的矛盾性和复杂性。
三、 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协调统一
东汉王符说过:“德不胜其任,其祸必酷;能不称其位,其殃必大。”(《潜夫论·忠贵》)作为一种职业,领导干部应该成为“好官”;作为一种“身份”,领导干部必须做“好人”
(一)走出“才”、“德”之辩的历史误区,坚持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 不能以职业道德排斥或取代个人道德。仅仅从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借口自己与普通人一样,只坚守职业道德,而拒绝承认职业范畴之外的“个人道德”,都会严重降低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容易导致领导干部的自我放纵,也会失却引领社会道德的模范作用。因为领导干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可能因其“角色”的特殊而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如穿名牌服饰戴名牌手表等,属于一般公众的生活方式或审美趣味选择问题,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 轻则影响领导干部的社会形象,重则可能引起公众对领导干部职业操守的怀疑。另一方面 也不能只从个人道德来规范领导干部。现实地看,单纯道德上的“好人”未必能够成为符合政府专业化管理和创新要求的职业“好官”。在我国, 由于传统惯性和政治信念方面的原因,对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的理解,往往偏重于其“道德”的方面,如忠诚、勤政、公平、奉献等,而不注意其“职业”的特殊性,相对缺乏从领导干部所从事的职业特点、职位要求和专业能力等方面来规范和引导领导干部的行为。因为现代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和公众需求的多样性, 对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即 “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缺乏足够 “才能” 的领导干部不可能高效及时地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需求。就此而言,无“才”、无“能”也是一种失德。
(二)基于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即“好官”与“好人”两个维度的统一,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正确思路应该是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提升个人道德自觉。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专业分工基础之上职业是每个人安身立命、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选择,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础性载体。领导干部道德首先是一种职业道德,必须严格按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特别是强化对领导干部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使每个领导干部在自己的职位上,高效而公平地利用所掌握的权力和资源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成为一种有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有效决策或高效能工作的“好官”。一个职业道德不达标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具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同样,一个个人道德不达标的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也就失去了基础。每个社会成员都以自己的多重角色生活于现实的社会之中, 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共权力代理人的“特殊”角色使得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不只是做一个合格的职业工作者也要努力做一个公共责任的守护者以便能够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而一个具有良好个人道德的领导干部有助于更好地履行职业道德,提升道德“领导力”。换句话说,既然领导干部处在相应的行政职位上, 就必须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提升履行个人道德的自觉性,“行政人员不是简单地为自我实现而工作,而是以增加公共福利的方式为公民服务,他们是公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就是说,不管是谁,只要你选择了公务员这一职业, 就必须准备为公众利益而献身。” 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说, 职业道德是基本伦理,个人道德是伦理追求。立足职业道德, 实现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意味着领导干部可以借此展现更为丰富的人生阅历, 拥有更多体验人生 “精彩” 的机会, 这可以成为领导干部自我道德修炼的动力。
(三)重视对领导干部道德的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
道德建设是一个从他律走向自律、最终养成与其职业和个人要求相统一的完整道德人格的过程。个人道德维度反映着社会和公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期待,理应由社会来评价,并接受公众的严格监督。社会评价和监督的重点不在于领导干部的自我道德宣示,而在于其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表现,是通过从政为人处事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道德价值。这就需要在加强党和政府组织内部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的同时,保证社会、公众批评和监督领导干部行为的权利,畅通社会、公众参与领导干部道德监督的渠道和形式,特别是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在领导干部道德评价与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以多种方式把社会、众的道德期待及时传递给领导干部,把个别领导干部的“失德”、“败德” 行为暴露于社会舆论的聚光灯下。 当然, 领导干部也要正确认识自己的 “社会角色”, 强化自我“角色”的责任感,坚信“政府共同体的长远利益也就是我们自己的利益”,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坚定的道德信念和严格自律才是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严格的社会监督以防止领导干沉溺于自私自利或以权谋私,自觉的角色意识以塑造理想主义、公共责任和进取精神内外兼修,自律与他律互补,方能培育造就一大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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